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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11/11/ 15:26 来源:甘南日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南牦牛藏羊是青藏高原古老而原始的畜种,是甘南州特有的具有独特品质和优良遗传性状的地方畜种,为了加强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甘南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已经州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即将提交2020年1月份召开的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为推进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刊载于甘南日报和甘南人大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发至电子邮件邮箱,或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周永红  0941—8213467

  传  真:0941—8213705      邮 箱:1262753776@qq.com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南牦牛藏羊是甘南州特有的、具有独特品质和优良遗传性状的地方畜种,为了加强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应当按照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科技支撑、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保护与发展规划,促进甘南牦牛藏羊产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经费应当用于保种场、保护区建设、良种补贴、品种改良及品牌创建、市场培育等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项目立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支持。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人才,开展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甘南牦牛藏羊资源保护知识宣传,提供畜牧兽医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种畜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学技术、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开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繁育推广、种畜生产管理和推进畜牧业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品种资源保护

  第九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保种场、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名称、范围、性质和保种内容。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设立保护标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制度,建立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资源档案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应当执行保种规划,建立一定规模数量的核心群,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内应当开展本品种选育。为提高品种质量,需引进种畜的,应当经自治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鉴定,达到甘南牦牛藏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甘肃省地方标准一级以上。

  保种场、保护区内不得引进其它品种种牛、种羊。

  第十六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应当根据保种规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材料,并对保存的品种资源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在更新、调整、处理受保护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时,应当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州境内甘南牦牛藏羊种畜等级认定,应当由自治州、县(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依据甘南牦牛、藏羊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认定,并建立健全种畜质量安全认证可追溯体系。

  第三章 选育和推广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甘南牦牛藏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甘肃省地方标准,确定选育方向和制定选育规划。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根据选育规划将选育的优良种畜向周边地区推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保种场、保护区内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甘南牦牛藏羊品种的养殖档案和生产性能数据库,完善种畜繁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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