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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02/11/ 17:57 来源:甘南日报

  七、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充分报道防控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加强舆论引导,讲好抗击疫情故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众志成城、攻坚克难、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社会秩序,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落实“菜蓝子”县市长负责制,加强蔬菜等副食品生活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保证粮食、蔬菜、肉蛋奶、煤电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有保障,努力保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社会安定有序。

  十、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全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十一、全州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监督监察,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压力传导,落实岗位责任,坚决反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责任缺失、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全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十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州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十四、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和其他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鼓励,用激励措施调动一线人员开展工作。

  十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党中央和省州委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当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反映、汇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努力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维护社会稳定主战场服务群众、发挥作用。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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