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州直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健全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导向,州委组织部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实际,制定了《甘南州州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办法(试行)》,明确州直单位有空缺编制职数,一般采取公开考录、公开遴选或公开选调的方式补充人员。同时,对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的程序、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任职、纪律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现将全文予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部署,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
第三条 州直机关单位有空缺编制职数,一般采取公开考录、公开遴选或公开选调的方式补充人员。
第四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二)审核确定计划;
(三)发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组织考察;
(七)决定与任职。
第七条 州委组织部负责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按照州委组织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2月,州直机关单位在进行干部队伍结构和编制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计划,报州委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 州委组织部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制定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州委组织部根据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单位、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可由干部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二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范围为州、县(市)、乡(镇、街道)及中央、省属驻州机关(含参公单位)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
参加公开选调的范围为州、县(市)、乡(镇、街道)及中央、省属驻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开遴选报名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五)具有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调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经州委组织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经州委组织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和选调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了解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强化专业素养考察,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坚决杜绝政治倾向有问题、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州直机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派出两名以上党员干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考察结束后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组要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核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实行“双审双签字”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集体讨论提出拟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人员,正式上报州委组织部。州委组织部经会议研究决定拟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人员。
第二十九条 州委组织部或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对拟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委组织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委组织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要接受监督。州委组织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州直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州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公开选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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