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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

 2020/03/05/ 10:33 来源:甘南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就疫情防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州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州上下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迅速行动、积极应对,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万众一心、群策群力、众志成城、有力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州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省州委的决策部署,立足职能定位,依法作出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就强化各级政府落实最严格的疫情防控责任,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防控措施,全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从15个方面予以规定,为我州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防控“新冠肺炎”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州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制宣传行动中,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解读,其目的就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问: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新冠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我国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问:在新冠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在新冠肺炎防控时期,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问: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当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问: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些人认为自己既不是确诊患者也不是疑似人员,对被隔离很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因此,对这类人员依法实施隔离。

  问: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在劝阻无效之下,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

  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同时不接受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并故意传播有关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需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集调用措施?

  答:传染病疫情爆发,为了控制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采取下列征用措施:

  1.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2.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问: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处罚。

  对那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问: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依法从重处罚。

  问: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与基层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可能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因不配合防控工作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惩处;涉嫌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接触、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答:个人有隐瞒新冠肺炎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省上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州上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具体要求,作出重要部署。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严格规定:(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对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纳入到了全国人大2020年度立法计划。

  按照党中央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将结合我州防控实际,对州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从现在起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不食用野生动物是我们的责任,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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